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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4-11-13 09:03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及监理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评价内容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施工现场的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扬尘管理、实体质量、安全生产、人员履职等指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周期及方式

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建筑工程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考勤服务及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自愿提交申请报名参与信用评价,自主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录入综合大检查、日常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

四、评价结果信息公开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依法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参与的原则。为保证信用评价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价结果在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徐州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五、评价结果应用

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适时调整。

附件: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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