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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2023-05-04 15:33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资金保障。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二)围挡设置。(1)工地应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市政道路整修改造、管线开挖、排水、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面设置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2)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3)重点扬尘区域的围挡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地周边的影响。

(三)抑尘设施配备。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抑尘,保持路面(地面)湿润;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机和雾炮车,推荐在塔吊起重臂等位置安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

(四)道路场地硬化。(1)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导流槽应可以直通沉淀池。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应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时道路、铺设石子等。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2)出入口及内部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3)非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

(五)车辆冲洗。(1)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等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2)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沉淀池设置应不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3)车辆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

(六)覆盖。(1)工地内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开挖等应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6针及以上密目扬尘防治网。工地内垃圾和渣土堆放不得超过48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应做到表面不得见到“干土”。不能及时使用和清运的,应实施封闭或覆盖等防尘措施。(2)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3)建设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4)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5)轨道交通施工工地应建设渣土、物料堆放仓和钢筋加工车间,并采取密闭管理。

三、深入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内容、措施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代建合同中应明确代建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导施工单位制订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及时配备扬尘治理设施设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防治目标、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3、监理单位要承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核,对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制止、要求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四、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基本条件审核

新建工地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的“三同时”要求,对照相关标准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各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首次检查时,应对工地现场围挡封闭、配置抑尘设施、道路场地硬化、自动冲洗设施、扬尘监测监控设备(远程视频监控、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车辆未冲洗抓拍、自动喷淋降尘联动系统)与监管平台对接等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责令停工整改。

五、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和大气管控平台对接措施

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

1、自2023年6月1日起,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新开工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落实智慧工地建设。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管控视频监控、高处作业防护预警、危大工程监测预警以及集成平台等设备、软件等相关智能设施设备,于开工前完成调试及接入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传输至建设工程智慧监管综合服务平台。智慧工地费用作为总价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费用标准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16号)执行。

2、在2023年6月1日前,现有已开工项目应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市区建筑工地扬尘(噪声)监测等数据直接接入徐州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40号)要求,将远程视频监控、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等数据直接接入徐州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综合服务平台。

六、深化差别化管控机制

建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监管机制,注重奖优罚劣、差异管理,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豁免激励政策,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工地,予以守信激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绿色智慧示范工地及省、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等。对涉及投诉(属实)、新闻媒体曝光、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屡查屡犯的项目,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采取诚勉谈话、停工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罚款、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罚,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取消省、市标准化文明工地申报资格,限制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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